
8月28日消息,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就《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幼儿园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育儿负担。
管理办法提出,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保育费管理方式及标准制定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一)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二)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住宿(不含午休)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伙食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委托(承包)经营食堂或由园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
延时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下同):指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为在园儿童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校车费:指幼儿园自设或者租用车辆接送在园儿童收取的费用。
(五)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生活用品和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生活用品费:指幼儿园集中代购园服、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收取的费用。
体检费: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儿童定期体检的费用。
外出活动费:指幼儿园组织儿童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在园儿童,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发布更新本地各类型幼儿园名单。
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保育费管理方式及标准制定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一)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二)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住宿(不含午休)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伙食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委托(承包)经营食堂或由园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
延时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下同):指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为在园儿童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校车费:指幼儿园自设或者租用车辆接送在园儿童收取的费用。
(五)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生活用品和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生活用品费:指幼儿园集中代购园服、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收取的费用。
体检费: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儿童定期体检的费用。
外出活动费:指幼儿园组织儿童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公布执行。省管幼儿园目录清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收费管理方式及标准制定
第四条(分类管理) 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保育费,下同)、住宿费和延时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可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班型设置(指大班、中班、小班、托班,下同)、地区差异等分类制定差别化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
第六条(成本构成) 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不含财政投入的)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得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在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时,可根据教职工与儿童配备比例、班级规模等科学分摊不同班型核算成本。
第七条(定价程序) 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费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还应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省管幼儿园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具体收费标准) 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费收费标准,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提前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办幼儿园除外)部门报备,收费标准原则上三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的须在秋季开学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寒暑假收费) 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前提下,保教费可在日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退)费。
第三章收费行为管理
第十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多退少补”的原则,幼儿园可在本地目录清单范围内自主选择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的原则收取。代收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在园儿童,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十一条(伙食费管理) 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儿童家长公布结算结果,本学期结余费用可结转至下学期继续使用,学年内结余应全部退还,不得跨学年留存。
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在园儿童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除食物以外其他相关费用在保育教育成本列支。
第十二条(收费公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清单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收退费管理)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儿童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费根据儿童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儿童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全额退还当月费用;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予退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开园或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伙食费按照儿童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班型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接受收费监督检查、成本监审(调查)时,要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五条(收费协议) 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儿童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儿童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减免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儿童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儿童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儿童减免收费。
第十七条(监测评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掌握幼儿园经营情况。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保障支持)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地要统筹制定好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做好收费政策与学前免费政策的衔接。
各地要支持和保障幼儿园运转,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以及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幼儿园名单并推送至公用事业企业。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儿童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捐资管理)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超范围或幅度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开办或变相开办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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